道县一男子非法种植罂粟获刑

04.06.2015  14:58
  湖南法院网讯 在自己开荒的土地上种植了罂粟原植物,却不知触犯了刑律,被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邓某在道县某乡某村小学后面开荒的土地上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截止2014年4月28日罂粟原植物已经开花结果,同日上午道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上述罂粟原植物铲除。并经清点邓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621株。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邓某自行向道县公安局到案进行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打击毒品历来为世界各国打击的重点,对于制造毒品的原植物,法律也是禁止种植的,达到一定数量将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 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邓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621株,达到了500株以上,收获前又没有自动铲除,因此,被告人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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