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遇交通事故受伤 公交公司担责赔偿
18.02.2016 11:2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胡某诉称,2015年6月12日早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城市公交车沿双清区建设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叉口地段,与另一名驾驶员驾驶的沿邵阳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的城市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内包括胡某在内的二十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05天,用去医药费3万多元。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2015年9月下旬,胡某经鉴定被评定为拾级伤残,并需继续康复治疗,后期康复费1200元。因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与公交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某公交公司与原告胡某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某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乘客的安全责任。该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且原告没有过错和过失,被告某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被告某公交公司的责任承担代位赔偿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8.02.2016 11:24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