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不是激情是险情

29.05.2015  12:18

  ◎司马童

  “朋友飙车发生了事故,车子还在烧,人被甩出去好几十米!”5月7日晚10时许,交警黄花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人民东路。现场的一根路灯杆已被撞出一个大凹陷,路面还有一条百余米的划痕,躺在地上的驾驶员刘文(化名) 由于伤势过重,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5月11日《星沙时报》)

  前不久热映的一部电影叫《速度与激情7》,看过的观众想来不在少数。但谁都明白,影片内容的紧张与刺激,不能成为现实模仿的榜样。飙车一族在城市主干道上肆无忌惮地“竞速”追逐,带来的绝不是什么美妙激情,而是祸患无穷的公共险情。

  “速度”不是激情是险情,长沙这次4台赛车款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约飙,终于又以一起“车毁人亡”的惨剧警醒了世人。然而,网上检索一下便知,这根本称不上是罕闻之事;浏览有关媒体的报道,乐极生悲的飙车险情和惨剧,哪一次不是令人瞧得心惊肉跳,乃至让人后怕不已。

  “速度”不是激情是险情,这不仅适用于城市飙车族,对路过车辆与行人来说也是如此。两年前的一个夜晚,数十辆跑车在北京鸟巢北侧的天辰西路聚集,所幸十几辆警车赶到,对车主进行了劝阻和查处。虽然这批“飙车党”幸运地避免过了险情,但人们会自然联想到,若是这数十辆跑车顺利开飚,当晚那些不明情况的过路车辆与行人,岂不是被置于了巨大危险中?事后细想,这点更为可怕。

  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所言,城市主干道上玩“飙车”、拼“速度”,这与普通的开车“超速”完全不能相提并论。因为,“超速”者未必“飙车”,而“飙车”者必然极大“超速”。所以,在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人若主观上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客观上可能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从法律上说,情节严重、高度危险的“飙车”行为,可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但若后果尚不十分严重,也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定罪的不同,看起来突显了量刑定罪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笔者看来,在局部地区和一定范围内,可能正是由于“小洞不补”,才让飙车者为求一己之乐,完全无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抱着侥幸的心理,一次次蠢蠢欲动地上演现实版的“速度”险剧。

  窃以为,治乱须用重典,才能有望不再“养痈遗患”。毕竟,城市“飙车族”的轰响瞒不了人,有关部门若坚决做到闻风而查,并积极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举报,城市马路就不会变成飙车者的私人狂欢“赛场”。

[编辑:吴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