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一时“口舌之快”得不偿失

28.05.2016  02:44
   湖南法院网讯   (蔡艳) 因言语不和,就大打出手,最后引来官司上身,真是冲动的代价。日前,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志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志有在田间放鸭子时,与被害人谢强文的妻子王丽梅发生口角,其后导致被告人郑志有与被害人谢强文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郑志有将被害人谢强文左第9、10肋骨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强文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郑志有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志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志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志有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该院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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