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通报汽车市场整治八大典型案例

19.12.2015  13:25

湖南省工商局组织召开全省汽车市场规范经营座谈会,通报了湖南省2015年汽车市场整治八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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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1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邵阳市逐鹿三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展厅的车辆展示牌上,把“雷诺新科雷傲4X22.5L”汽车名称更名为“雷诺新科雷傲4X22.5L两驱舒适导航版”和“雷诺新科雷傲4X22.5L两驱都市导航版”,以此作为车辆宣传误导消费者,被邵阳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18日,湖南省工商局组织召开全省汽车市场规范经营座谈会,通报了湖南省2015年汽车市场整治八大典型案例,邵阳“雷诺新科雷傲”虚假宣传案名列其中。
  
   相关链接:八大典型案例
  
  1、长沙瑞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4年1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联系当事人,想在其营业场所对外开展保险业务。当事人提出进驻其营业场所对外开展保险业务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不同意进驻。双方协商约定:当事人提供营业场所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外开展保险业务,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参与客户购买保险和续保业务,但当事人会要求其销售顾问在客户购买新车时优先向客户推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给当事人,并签订《保险业务承诺书》。从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给当事人服务费共计30795.71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长沙路豹汽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4年9月10日,长沙路豹汽车有限公司与广爱经济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平安保险车险业务开展合作。当事人在日常汽车销售活动中引导并推荐客户通过平安公司投保,并代为客户办理购买汽车保险的相关手续。广爱经济则按照平安公司在当事人处销售汽车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机动车商业险新保6%、续保13%),向当事人支付服务费。当事人未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业务保险代理项目。同时,广爱经济明知当事人不具备保险代理的资格,却假借“服务费”的名义向当事人支付费用,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大量保险售额。双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湘潭市雨湖区顺达工程机械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8月24日,接举报,执法人员到湘潭市雨湖区顺达工程机械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底从一位送货上门的刘老板手上购进标有“长城”牌卓力品种润滑油28桶,至8月24日止共销售2桶,销售额600元,货值总额8400元,获利160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长城”卓力品种润滑油为假冒品,其行为侵犯了“长城”卓力品种润滑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湘潭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长沙”卓力润滑油26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常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1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在吉首市大田湾常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定的常德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客户订购协议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具体涉嫌条款为第一条:订购方式、买方预付上述车辆定金(见卖方开出的收据)---元,未付款---元,于车到验收后当日一次性付清。第二条:买方应于卖方通知提车后---日内或---前付清全款提车,逾期、卖方有权不为买方保留所定车辆,且定金不退。第四条:如买方原因不能如约履行合同,买方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如卖方原因未能如约交车,买方可要求卖方原额退还所付定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双倍违约金的权利。
  
  湘西自治州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5、邵阳景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卸汽车案
  
  2015年5月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省工商局委托,对流通领域2015年2季度汽车商品质量进行监测。邵阳景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乘龙牌自卸汽车被抽检,检验结论认定为不合格。邵阳市景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卸货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邵阳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6、邵阳市逐鹿三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邵阳市逐鹿三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雷诺汽车名称在厂家出厂光盘目录上为“雷诺新科雷傲4X22.5L”和“雷诺新科雷傲4X22.0L”,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店内车辆的销量,当事人于2014年6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展厅的车辆展示牌上把“雷诺新科雷傲4X22.5L”汽车名称更名为“雷诺新科雷傲4X22.5L两驱舒适导航版”和“雷诺新科雷傲4X22.5L两驱都市导航版”,以此作为车辆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利用车辆展示牌对车辆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邵阳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7、永州鑫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15年9月15日,永州鑫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宣传资料上标明“永州鑫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产品所有参数、配置、车身颜色、型号等信息保留修改和最终解释权”,此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属于违反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行为。
  
  永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8、桑植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桑植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泰宏汽车购销合同》中列明了供方、需方应遵循的条款,共计九条。其中,第七条规定“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需方所交购车定金一律不退还”;第九条规定“供方未能在交车时间内交车,由供方另通知交车时间”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构成了在签订格式合同中包含有免除自己违约责任内容的违法行为。
  
  桑植县工商局立案调查后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