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缓刑不报到 依法收监不留情

17.09.2015  12:33
  湖南法院网讯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凸显刑罚的严厉性,9月15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缓刑但未去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报到的抢劫犯廖某依法收监。

  廖某从小家庭残缺,中途辍学,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2013年6月1日晚上,廖某在刘某的纠集下,与其他二人一起在新邵县酿溪镇赛双清公园后门附近拦截县一中下晚自习的学生实施抢劫,抢劫了黄某身上仅有的30多元钱。2014年1月27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生效后,廖某被交付执行。廖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一直未到新邵县司法局酿溪司法所报到,司法行政机关经多方查找亦未找到廖某的下落,已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管。2015年5月21日新邵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廖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廖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2015年6月8日,新邵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廖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廖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9月15日,正当廖某在街上与他人在一起滋事时,被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即,廖某被收监执行。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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