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

18.06.2015  05:35
  红网长沙6月17日讯(时刻新闻见习记者 郑涛)今天,时刻新闻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近日出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自7月1日起,湖南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
  
  据悉,为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审判工作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依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能以非法定事由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二、及时调整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现将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该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调整以前的标准。
  
  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记录在卷。
  
  四、严格适用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五、依法适当简化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在文书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依法可以适当灵活简化,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以程序简化为由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