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实行年初一次性代扣缴

01.01.2015  09:23
  相关链接:长沙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红网长沙12月31日讯(记者 刘容)长沙市人社局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多个方面规范医保工作。该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今日,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对该通知作出几点说明。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长沙市退休人员(不含已提留大病医疗互助费的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在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缴。
  
  二、若用人单位无代扣代缴条件,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告知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当年应缴大病医疗互助费。大病医疗互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而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其补缴比例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不建立个人账户,补缴到账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四、提前退休人员(含因病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破产提前退休)补缴提前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参照第二条执行。
  
   《通知》解读
  
  1:长沙全面落实缴费年限制度
  
  《通知》称,长沙全面落实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各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单位逾期不缴,处1至3倍罚款
  
  根据《通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时告知并催缴。逾期不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欠缴将被识别封锁
  
  《通知》规定,除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暂缓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以外,其他欠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下月起,系统自动对该单位进行识别和封锁,停止欠费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用人单位缴清欠费后系统按政策规定自动解除封锁。
  
  长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及大病医疗互助欠费,不会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