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飞车歹徒遇车祸身亡 两名案犯被从重处罚

29.03.2017  17:43

  2016年8月18日下午,宁乡县玉潭镇,骑着摩托车的尹某未注意红灯,撞上一辆小客车。次日,尹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起看似由未遵守交通规则引发的车祸,因为尹某闯红灯的原因,变得复杂起来。

  就在车祸发生前,尹某刚刚遭遇了飞车抢夺,就在他骑车追赶途中,出现了悲剧的一幕。

  红网长沙3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胡淋伟 熊亚媛)3月28日下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彭某和聂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彭某和聂某骑摩托车飞车抢夺,一个月作案3起。这3起案件的受害者中,就包括尹某。与其他受害者不同的是,尹某被抢夺后试图追赶彭某和聂某,结果撞上一辆小客车,次日抢救无效身亡。经法院审理宣判,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聂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二人退还尹某黄金项链一条。

  2016年8月18日,宁乡县玉潭镇某社区,在路边准备发车的尹某突然感到脖子一紧,他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被“飞车党”抢走。尹某连忙骑车追赶,行驶至玉潭镇新康路和同兴路交会处时,因急于追赶,尹某没留意红灯,也未按导向车道行驶,撞上一辆正常通过路口的小客车后摔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尹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尹某曾在某企业上班,因工伤失去左臂后,只能在宁乡县城打零工赚钱养家。尹某姐姐表示,弟弟妻子已有8个多月身孕,没想到孩子还没出生,弟弟就因车祸去世,家里也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

  抢走尹某金项链的男子是彭某。2016年8月至9月,他与外甥聂某合谋,骑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由聂某驾驶摩托车,彭某在后座实施抢夺,约定两人平分赃款。两人多次在宁乡县和安化县流窜作案。

  2016年8月18日18时许,即两人抢夺尹某金项链当日,彭某和聂某再次用同样手段,抢夺了张某的黄金项链。同年9月6日,在安化县高明乡驿头铺村路段,彭某和聂某再次用同样手段抢夺夏某的黄金项链。两人逃至高明乡团山桥地段时被市民拦截,后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彭某和聂某两人均有案底。2013年,聂某因盗窃罪被衡阳市南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彭某因犯抢劫罪坐了10年牢,2015年才出狱。

  1.聂某和彭某对尹某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担责?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表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抢劫被害人财物之后,被害人为追回自己财物而骑车追赶,导致被害人被车辆撞死,其死亡原因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抢夺财物的被告人从重处罚。

  2.尹某家属是否能向聂某和彭某提出赔偿要求?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件中直接侵害当事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

  而针对犯罪分子的抢夺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只能在刑事制裁方面,对被告人参照情节严重,予以从重处罚,以此抚慰受害人家属。

  3.尹某撞上的那辆车,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刘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司机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司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是死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撞死人的司机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可以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来承担。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