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借款起纠纷 法院判决明是非

08.06.2016  22:4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衡阳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连环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岀一审判决:被告谷乙偿还原告李甲借款18万元及其利息;驳回原告李甲对被告马丙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中旬,原告李甲经被告谷乙介绍,与被告马丙相识,当时,马丙说自己有一个工程项目,但这个工程项目需要交18万元保证金,如果原告愿意交18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其施工。2015年1月14日,原告从一银行转账16万元至马丙提供的账号内。即日,原告又从另一银行用卡取2万元现金交给马丙。但因原告 与被告马丙不熟悉,被告谷乙遂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18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载明此借款用作工程款。同日,被告马丙也向被告谷乙出具了18万元的借据。此后,由于原告未分包到工程,感到上当受骗,而与被告谷乙产生矛盾,并要求二被告退款,因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谷乙向原告李甲出具书面借条,借款18万元用于承包工程保证金,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谷乙将所借原告18万元款又转借给被告马丙,且被告马丙向被告谷乙出具了借据。鉴此,涉案款项虽然来源于原告的交付,但结合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分析,本案在法律上存在两个借贷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谷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被告谷乙与被告马丙之间的借贷关系。至于被告马丙称其已全部归还了被告谷乙的18万元借款,而被告谷乙予以否认,但因被告谷乙在本案中未主张权利,因此,对于被告马丙是否归还了被告谷乙18万元借款,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二被告可另择途径解决。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谷乙未按约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谷乙归还借款18万元及相关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马丙与被告谷乙共同返还其借款 18万元及相关利息,因二被告之间属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故对原告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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