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包建设工程 应承担连带责任
23.11.2015 11: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7年4月,姜某以邵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肖某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书》,将其承建的大祥区某小区安装工程发包给肖某。肖某找到李某为该小区的安装工程提供劳务。劳务完成后,肖某只支付李某500元劳务费,尚欠2600元一直未支付。李某多次找肖某催收未果,因而将肖某和姜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由被告肖某召集提供劳务,被告肖某尚欠原告2600元劳务费未付,系违约行为。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姜某在自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承包本案所涉工程,然其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肖某,因此姜某应当对肖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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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20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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