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难服众 法院判决止纷争

29.06.2016  12:52
   湖南法院网讯   (张付荣)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唐冬某、唐荣某与被告邹善某于2009年12月14日签订的《砖厂租让合同》;由被告邹善某给付原告唐冬某、唐荣某违约金50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被告邹善某与原告唐冬某、唐荣某签订了《砖厂租让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10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28 000元,在每年12月30日交清次年租金;甲方砖厂所有设备(包括用水井、看火住房)全部租让乙方使用;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0 000元。在场人唐某某、唐乙、翟某某、陈某某在合同上签名见证,并报东安县鹿马桥司法所备案。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一直将砖厂交由邹某、罗某经营,每年的租金也由罗某转交给原告唐冬某,双方均无异议。2016年1月1日,原告唐冬某与罗某妻子翟某就2016年砖厂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后经村干部数次调解未果,被告以不租了为由拒绝缴纳后期租金。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冬某、唐荣某与被告邹善某签订的《砖厂租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虽然被告邹善某一直将砖厂交由邹某、罗某经营,但并未签订砖厂转让协议,被告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以不经营砖厂为由拒绝支付2016年度租金,已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00 000元,但原告损失的仅是被告未给付2016年度租金与利息,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50 000元。据此,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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