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基数过高 “霸王条款”被判更改

08.08.2015  22:09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高喜朝

  【判决结果】

  近日,湘潭县一购房者李明就房款违约金一事与开发商闹上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违约金计算的条款有失公平,对违约金基数予以更改。

  【案情回放】

  2012年11月29日,李明在湘潭县天易示范区一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总房价款为2260978元,买受人分3期将购房款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1月29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合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在《补充协议》中却约定违约金的基数“累计应付款”是指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房价款,即商品房房价款的总金额,而开发商因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基数仅为购房者已付的房款,而非总房款。

  李明分别于2012年11月25日、11月29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628293元的一期购房款。李明收到交房通知后,因对房屋不满意,向开发商提出换房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明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再按约支付第二、三期购房款。双方闹上法院,李明要求开发商退回已交的购房款,开发商则要求李明按合同约定支付2260978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赵继荣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李明违约责任计算方法有差别,违反了权利义务的公平原则,依照公平对等原则,累计应付款应当是合同未履行的购房款项,遂判决李明向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应为未付房款的10%,即158268.5元,并判决开发商向李明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678293元。

  【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如碰到霸王条款,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