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典当车辆 寄卖行被判决返还

18.08.2015  12:42
  湖南法院网讯  借用车辆等贵重物品需谨慎,借给损友可能导致借用物“有去无回”。柳某因顾及朋友交情将自己的小汽车借给朋友孙某,却被孙某套牌典当给了桃源县张氏寄卖行。

  2013年12月,孙某将借用的柳某所有的小汽车典当给被告桃源县张氏寄卖行,孙某使用套牌典当该车,并将原车牌一并交付,被告桃源县张氏寄卖行对套牌典当该车行为知情;而后孙某去向不明。2014年5月,柳某找到该车后,桃源县张氏寄卖行实际经营者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车至今由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柳某认为寄卖行明知车辆被套牌,而予以典当,侵犯了自己的物权,故将孙某、张氏寄卖行诉至本院,要求返还自己的车辆,并由孙某与寄卖行连带赔偿车辆因放置造成的损失。

  而张氏寄卖行认为典当行为合法,寄卖行基于善意取得了对孙某享有的汽车动产质权,柳某无权要求寄卖行返还汽车。只有在柳某支付了典当金与相关费用后,才同意柳某取回汽车。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的直接占有人被告孙某恶意典当柳某车辆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原告柳某的物权与合法占有;被告桃源县张氏寄卖行明知车辆被套牌,且未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所有人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属于违法典当,与孙某共同侵犯了原告柳某的物权与合法占有,其占有车辆无法理原因,其善意取得质权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告柳某基于所有权的合法间接占有,有权对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寄卖行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对于原告柳某要求寄卖行返还车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孙某及寄卖行对于原告车辆的共同侵权行为会导致原告车辆实际受损,但因原告柳某未对车辆进行相关价值评估、鉴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对原告柳某要求二原告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而对于被告桃源县张氏寄卖行要求原告柳某支付典当金的反诉,因典当合同系张氏寄卖行与孙某签订,且典当金由寄卖行交付给孙某,寄卖行无权要求原告柳某支付典当金,只能由其向孙某主张债权。

  故判决被告孙某及寄卖行将其非法占有的车辆返还给原告柳某。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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