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发挥审计在推动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保障和监督作用,株洲市人民政府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于8月10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从发挥监督作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全面强化审计工作的具体举措进行了认真部署。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即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资金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推动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反腐防腐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凡是涉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并健全审计资料提供机制;尤其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组织人事、财政、法制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协调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予处理的要书面向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处理结果不合理的,审计机关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重新查办。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报告制度和督查督办机制,将重大问题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并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实行严格追责。
《实施意见》还在依法提升审计能力、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供稿人:刘美飞 审批领导: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