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12.02.2015  11:04

  2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电〔2015〕6号),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做好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冬春救助工作涉及人口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直接体现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直接关系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实做细冬春救助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4〕30号)规定,严格落实“省级财政和省以下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负担”的要求,主动商有关部门加大本级冬春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及时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加快冬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的程序准确核定救助对象,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冬春救助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冬春救助政策和救助工作成效,确保受灾群众广泛知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开展冬春救助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手续齐备、账款相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统筹兼顾冬春期间新发灾害的救助工作,及时充实救灾物资储备,满足救灾工作需要,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