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协议约定利息应当具有效力

08.12.2015  17:25
   湖南法院网讯   (伍三杰) 2013年7月5日,彭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彭某未按约偿还,经王某多次催讨后,双方于2014年12月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7月5日的借款6万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息,2015年3月底前还清。协议约定的期限到后彭某仍未还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应当视为对前合同的变更,虽然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未作约定,但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应当视为有效。彭某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只需偿还本金而不需要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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