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返还结婚彩礼 诉请担保人返还获支持

03.02.2016  13:05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彩礼32000元。

  经查明,2013年2月15日,原告朱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杨某之女杨甲按农村习俗订婚,原告给付女方彩礼84000元。2013年2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但杨甲以种种理由不与原告朱某共同生活。后因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双方家庭在村干部、介绍人等人的见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女方退还彩礼84000元,并当场退还42000元,余款42000元定于2013年9月1日偿还,杨甲之父杨某作为担保人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期满后,被告一方仍未给付余款。2013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杨甲给付余款42 000元。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与杨甲离婚,杨甲返还彩礼余款42 000元。判决生效后,杨甲不主动履行义务,经原告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强制执行了10000元,剩余32000元无法执行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某根据保证书将杨甲之父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婚约财产纠纷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但担保合同并不是主合同,案中的担保合同是基于原告朱某与被告之女杨甲就婚约财产退还达成的协议形成的,由于离婚诉讼只涉及婚姻当事人,是无法将被告列入当事人参加诉讼。杨甲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获得尚欠的32 000元,现原告对被告主张担保权利,被告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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