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的轻伤被害人能否司法救助?

03.12.2019  17:30
  2017年12月,79岁的吴某某因与邻居佘某某发生矛盾,他持菜刀欲冲向佘某某,被旁人劝阻分开。过后吴某某心有不甘,又到佘某某家门口,以拍打门窗的方式再次与佘某某爆发争吵。佘某某持其平时健身所用的铁剑,从窗口伸出将吴某某左眼戳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5月,公安机关将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来访反映吴某某年老多病,左眼已功能性损伤(未作伤残鉴定),急需后续治疗费用,自身家庭收入微薄,造成生活困难;对加害人佘某某未能合理承担医药费表示强烈不满,要求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天心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本案被害人是否能给予司法救助,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救助申请人,一般不予救助,而且,吴某某系被人身侵害致轻伤,未致重伤、严重残疾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不属于《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七类救助情形,故不能给予司法救助。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虽有过错,但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其家属就案件处理到检察机关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涉法涉诉信访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参照救助,吴某某要求加害人承担医药费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又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造成生活困难,如果家属愿意息访罢息诉,可以予以救助。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有过错的被害人不是一律不予救助。《细则》和《意见》均规定,申请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予救助。本案中申请人在处理邻里纠纷中确有过激挑衅行为,但是,第一次持刀冲突被劝阻后,第二次上门争执时他并未再持械,而采取徒手拍打门窗的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加害人则在侵害并非十分现实、紧迫,可以劝阻或报警处置的情况下,使用私力救济,持铁剑伸出窗外将被害人眼部戳伤,也负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害人年近八十,体弱多病,在本案中虽有过错行为,但在强度、手段上与加害人持剑侵害不成比例,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不应一刀切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可以启用救助裁量权。《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六种在案件中遭受重大侵害,无法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应当救助的情形,包括:被害人重伤、严重残疾;危及生命,急需救治;被侵害致死;遭受财产重大损失;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遭打击报复;民事侵权致人身伤害。本案吴某某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但是该条款第七项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救助裁量权,即: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如何运用裁量权?《意见》中有答案。在列举了七种应救助情形(与《细则》相比,增加了追索赡养、抚养费不成的情形),并再次肯定了各政法单位的救助裁量权后,它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有观点认为,《意见》中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参照救助的规定,前提是要符合前面列举的七种情形,因此吴某某仍不在救助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意见》在列举了七项应当救助的情形后,在第八项规定: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一句“其他人员”的表述,足以表明立法者的原意是以该条款授权并兜底,意在补齐未能一一列举的其他应当救助情形。紧接着,《意见》就规定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可以参照执行,显然是对各政法单位行使救助裁量权的明确解释和提示。因此,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救助系准司法救助情形,救助对象不必拘泥于前面列举范围,而应重点考察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生活是否困难,是否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回到本案,被害人吴某某请求救助医疗费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如果生活确实困难,其家属愿意在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就可以参照《意见》的规定予以司法救助。当然,考虑到吴某某在本案中负有过错,救助金额不宜过多。

  2018年8月1日,天心区检察院决定给予被害人吴某某救助款5000元,其家属签署息诉息访承诺书。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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