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索债四年无果 立案一日调解受偿

23.09.2015  16:11
  湖南法院网讯  “潘法官,钱已到账啦。真没想到我要了四年的债没要到,到望城法院起诉后仅一天就调解了,几天就兑现啦!望城法院的办事效率就是高!真是太感谢啦!”9月18日下午,长沙某地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特意打来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2011年,原告长沙某地毯公司与被告望城某酒店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地毯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10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支付100万元后拒绝支付余款5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诿。2015年9月9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地毯余款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起诉时,还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诉讼标的较小,案件具有调解基础。于是,遂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提出法院可以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建议原告不要申请财产保全。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听到法官的建议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四年来被告一直找借口拒绝付款,实际是想赖账,并提出调解可以,但前提是必须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确保以后案件能够执行到位,同时也可以给被告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让自己出一口气。承办法官遂向其解释,案件标的不大,酒店仍在经营,应该有履行能力。如果调解不成,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也能够执行到位。如果现在申请财产保全,会对酒店的经营产生影响并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调解。同时,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听到法官的解释后,原告接受了法官的建议。随后,承办法官又与被告负责人联系,通知其前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了解余款未付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组织双方庭前调解的建议。案件受理后第二天,承办法官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通过了解事情原委,消除双方误会,并对双方析法明理,晓以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持续四年的纠纷圆满解决。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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