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3.09.2015  11:17

2015年5月9日13时,衡阳市祁东县与永州市祁阳县交界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溺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孙建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求,省公安厅和省交警总队的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衡阳、永州两市迅速联动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明确“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权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15]168号),及时与衡阳市交警部门办理了案件接交手续。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安委会《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公告》(第5号公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5]43号)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依法依规组建了“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何团仁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祁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了调查,衡阳市安监局副局长曹书厚任“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副组长。事故调查组邀请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并聘请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5月9日13时。

(二)事故发生地点:衡阳市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罗井组(CH82村级公路)。

(三)事故伤亡情况:死亡5人。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五)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二、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肇事车辆为山城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湘D6F778,原发动机号:51411755,现发动机号:ML077352。行驶证登记机动所有人:刘长命,实际所有人:段社元。使用性质:非营运。限载1人(实载14人)。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6月5日。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4月1日止,车辆检验有效期:2015年6月30日止。

2015年1月21日,段社元用2300元从祁东县城南山路平顶山隆鑫车行购买了二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湘D6F778,并与刘长命签订转让协议。随后,在电焊店给摩托车驾驶室左边安上了门,烧了踩脚踏步和加两排木凳子,作为搭客乘坐。2-3个月后,段社元再出了1300元,请人更换了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发动机,型号为隆鑫牌175型汽油发动机,没有在交警部门进行登记。

2、肇事司机基本情况。驾驶员段社元,男,59岁,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李屋村李屋组,居民身份证43042619551111271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调查,驾驶员段社元酒后驾驶且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3、肇事车辆日常营运情况。段社元自购买该三轮摩托车到事发时期,一直在祁东县归阳镇及周边乡村无驾驶证从事非法运营。

段社元长期无驾驶证从事非法营运被祁东县归阳交警中队查到过,但交警考虑到他的情况(一是段社元以前在归阳镇派出所做过治安联防队员,跟归阳交警较熟;二是段社元弟弟住房在归阳交警斜对面,跟交警平时接触多)只给予口头警告,没有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天气情况:晴天

2、道路状况:事故地点位于衡阳市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罗井组

(CH82村级公路)地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祁阳县潘市镇方向,北往祁东县归阳镇方向,水泥路面、弯道,村级道路,有效路面3.5米。道路东侧湘江,道路西侧水塘,两侧无安全防护措施。

3、车辆行驶方向:湘D6F778车由北向南行驶。

(三)车辆技术鉴定和驾驶员酒精含量检测情况

经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技术鉴定:

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其转向系的安全技术性能合格,其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

事故发生时,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其他车辆没有发生过碰撞接触。

经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段社元血液酒精浓度鉴定:

祁东县交警大队于2015年5月9日18时00分抽取段社元体内血液,经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5月10日检测,驾驶员段社元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四)事故发生地点确认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全面调查,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域为永州市祁阳县,事故发生地的公路为衡阳市祁东县CH82公路,事故发生地点是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罗井组一拱桥,事故发生地为祁阳县行政区域内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罗井组,属于飞入地、“插花地”。

1、省交通公路网络图显示事故路段属祁东CH82线。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网络图显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祁东县CH82线青塘村的村道上(线张编码为CH82,呈南北走向),距离祁阳县管辖的赤归线(赤一至归阳)公路(线张编码为X063,呈东西走向)终点桩号210米。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祁阳县公路网络图中显示,事故发生地点在祁阳县公路网络图中属空白地段。

2、事故发生地点的地理经纬度显示属祁东CH82线。事故发生路段东经:112.14241601,北纬:26.50454653,位于祁东县CH82线5.67公里处。祁东县CH82线起点桩号为K0+000(东经:112.177505;北纬:26.542221),终点桩号为K6+009(东经:112.140967;北纬:26.502896)。

3、事故车辆坠入点属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不等同于自然资源权属界线,“插花地”、飞入地等权属不变(依据:湘勘发[1998]07号文件规定)。2000年8月衡阳市人民政府与永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六条规定“衡永线两侧的飞地、插花地仍维持勘界前的状况不变;不改变原有权属,不影响边界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经对所在村民的调查,事故发生路段周围的山林、水沟、滩涂、公路实际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属均为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村民唐刚生、李水炎的儿子因病从衡阳医院出院回家后,祁阳县潘市镇荷花村的亲戚应约来他家看望其儿子。5月9日早上,归阳镇李屋村李屋组村民段社元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唐刚生家附近等客营运,唐刚生的爱人李水炎乘坐段社元的车到归阳镇街上买完菜回来后,对段社元说,到祁阳县潘市镇荷花村接我姐姐李柏英等亲戚来我家吃中饭,中饭后并送他们回。并口头约定来回一趟30元,共60元。随后,唐刚生乘坐段社元驾驶的牌号为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从家中出发到祁阳县潘市镇荷花村接亲戚来家做客。吃完中饭后,因驾驶员段社元喝了酒(段社元在唐刚生家里吃中饭时,喝了约三两米酒、半两白酒),唐刚生又陪同段社元,载上李柏英、李金秀、陈得卿、李金娥、汤玉英、李云成等12名亲戚(加上司机和唐刚生共14人)从归阳镇青塘村家中出发返回祁阳县潘市镇荷花村,当时唐刚生坐在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的右边位置,李柏英坐在驾驶室的左边位置,其他11人坐在后厢。13时左右,当车辆行驶至祁东县归阳镇青塘村罗井组下坡转弯路段(CH82村级公路),在转弯出来驶入直道约10米远时,段社元右手驾驶湘D6F778车,左手在左脚上抓痒,因车速过快、制动不及时,致使湘D6F778车向右侧翻入道路(地名为一拱桥)东侧深水洼地内,造成车上李金秀、陈得卿、李金娥、汤玉英、李云成等5人当场溺水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第一时间接警后,迅速开展施救工作。衡阳市、永州市两级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乡镇启动应急预案,祁东县、祁阳县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当地群众迅速抢救伤员,第一时间将救援出来的8名人员送到祁东县归阳镇医院进行救治,并联动各方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对遇难家属进行一对一的慰问安抚、接待和赔付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己全部结束,伤员得到了有效救治,当地社会稳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肇事司机段社元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在事故发生地转弯、临水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抽出左手俯身在左脚上抓痒,右手单手驾驶操作车辆,致使车辆失控往道路右边行驶,滑入道路右边深水洼地内。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段社元无证非法违法营运、严重超载、酒后驾驶。 段社元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酒后驾驶非客运三轮载货摩托车、严重超载搭载13名乘客非法上路营运。

2、祁东县交警大队归阳中队执法不严 。祁东县交警大队归阳中队,对辖区内的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载人、违规加篷加罩、加座等违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其中,对段社元驾驶的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证驾驶,违规加蓬加罩、加座、非法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多次仅采取口头警告措施,致使段社元一直以来在辖区内无证非法上路从事客运行为。

3、祁东县归阳镇政府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打非治违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祁东县归阳镇政府没有认真履行乡镇政府“打非治违”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责任。没有建立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帐,对辖区内段社元驾驶的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法违法载客排查不到位,没有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未组织有关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4、祁东县归阳镇李屋村宣传教育不到位。 衡阳市、祁东县、归阳镇三级政府的文件规定,村民居委会对所属村民有安全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归阳镇李屋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唐检秀对段社元驾驶湘D6F778正三轮摩托车无证驾驶和非法载客的行为未劝阻也未报告,未能履行监管的义务和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段社元,男,59岁,祁东县归阳镇李屋村李屋组人,无证非法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营运、严重超载、违规操作机动车辆,对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

1、唐检秀,中共党员,祁东县归阳镇李屋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段社元驾驶的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长期非法载人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且未向镇政府报告。对“5·9”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祁东县归阳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陈保军,中共党员,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归阳中队队长。对段社元驾驶的湘D6F77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长期非法载人的违法行为排查打击不到位,监管不力,对“5·9”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祁东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记过处分。

3、王文林,中共党员,祁东县归阳镇人大主席,分管交通和水上安全工作。对分管领域工作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组织协调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对“5·9”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祁东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刘卫国,中共党员,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对归阳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督促检查不力,致使交警中队对摩托车非法载人的违法行为排查整治不到位。对“5·9”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祁东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陈梅玉,中共党员,祁东县归阳镇镇长,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5·9”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祁东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张振宁,中共党员,祁东县归阳镇党委书记,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5·9”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祁东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作出深刻检查的单位

1、祁东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组织部署不力,建议祁东县人民政府向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祁东县公安局,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建议祁东县公安局向祁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衡阳市安委办。

3、祁东县归阳镇党委政府,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归阳镇党委政府向祁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到位,将整治效果情况报祁东县人民政府。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要深刻吸取“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要举一反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整改措施,着力加强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学法、守法意识。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普法学习教育和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的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三)要深入组织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要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严厉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和违规装载的违法行为。重点对客货运集散地、村镇集贸市场实行监控,建立村级信息报告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违法车辆的出现。乡镇、村委会要对辖区内的运输车辆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机动车辆管理台帐,落实“一对一”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等责任制。

  (四)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集中整治。加强对车流量大、道路情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和节假日、赶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农村低速货车、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和违规装载的违法行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隐患大小,加大资金投入,逐步进行整改。 

                                        永州市“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