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郴州市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公告

17.01.2015  02:52

2013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湘安〔2010〕3号)的规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郴州市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怀化市沅陵县盘古乡沅水河段村民自用船非法营运“4.16”较大沉船事故、衡阳市衡山县107国道路段“4.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益阳市赫山区步步高超市“4.20”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对湘西自治州凤凰县“4.19”火灾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分别由郴州市、怀化市、衡阳市、益阳市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组织落实。

特此公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 5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