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村民大会转让林地 825位村民起诉村委会
02.12.2015 19:3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1月7日,被告大坝头村时任村主任雷某以赵某、李某、盘某等10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依据,通过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林地竹林林木转让的决定书》,与被告天利恒公司签订了《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大坝头村以其所属林地使用权、林木(竹)使用权、林木(竹)所有权面积2568亩转让给被告天利恒公司,合同期限三十年整。2012年11月8日,被告天利恒公司授权委托永州市宁远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代为公司办理永州市各县区《林权证》变更手续及林地使用权、松、杉中的幼林及竹林木所有权转让项目。2012年11月30日,被告大坝头村仅召集该村9组、10组村民共9人开会,讨论关于9组、10组山地流转的问题,而当时被告大坝头村登记村民为1038人。2012年12月3日,被告大坝头村当时村主任雷某以该村1-10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由,决定将本案争议的2063亩林地使用权、竹林木所有权转让给宁远县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签署了《林地林木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大坝头村以其所属林地使用权、林木(竹)使用权、林木(竹)所有权总面积2568亩转让给宁远县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合同期限三十年整,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43年12月3日止,转让价格每亩150元,按双方认可的实际有林面积2063亩计算,转让总金额309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坝头村与被告天利恒公司及其委托的宁远县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分别所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未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该村所有的2568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给被告天利恒公司,属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请两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被告大坝头村所收受的被告天利恒公司委托宁远县正青林业专业合作社林地林木的转让价款应予返还。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2.12.20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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