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受让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23.02.2016  12:49
   湖南法院网讯   (王斌) 债权人转让债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对受让人要不要承担偿还责任。近日,嘉禾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引发的债权转移案件,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债权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及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诉求。

  2013年7月25日,被告侯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尔后,刘某通过转账方式给付了被告侯某30万元借款,并由被告侯某出具借据,被告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侯某只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万元,其余借款本金28万元未还。2013年8月26日,刘某向第三人黄某借款50万元,2015年3月24日,刘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被告侯某借款30万元及被告程某担保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黄某,但刘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后,并未通知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依法应对刘某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但刘某向第三人黄某转让债权时均应通知二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诉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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