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惹火业主 律师:违反《物权法》立法精神

31.03.2016  21:31

  星辰在线3月31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 通讯员 徐哲) 家住长沙湘府9号小区的张先生接到物业公司的一纸公告,称接开发商通知,小区地下车库只接受已购车位业主进出停车场,不接受月租、年租及临时停车。原已交费的月租、年租车主使用至交费期满不再续约。

  张先生说,他租赁的车位即将到期,咨询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已租车位到期后开发商将收回,所有未出售的车位都将上锁,未购车位业主的车就只能停在小区外,建议张先生赶紧买车位。业主们愤愤不平,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只售不租”的方式逼迫业主购买车位,剥夺了自己的选择权。

  长沙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任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属于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宁愿将未出售的车位上锁也不租给业主显然有违《物权法》立法精神。

  12348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徐哲律师表示,湖北、浙江等地都已出台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从保护广大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一做法值得湖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