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18.11.2015  18:02
   湖南法院网讯   (曹雅静 曹娉) 结婚证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与自己实际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欧女士发现想要离婚却先要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合法,她遇到了尴尬难题,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

  欧某与龙某于2002年8月相识恋爱,2003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有了第一个孩子,2008年生第二个孩子,2011年生第三个孩子。同居后两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提交一张照片交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但是,补发的结婚证上欧某与龙某的身份证件号与两人的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2015年9月,欧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当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本案原告欧某提交的结婚证上记载的原、被告身份证号码与其合法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不一致,而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起诉状上的原告与结婚证上的原告以及起诉状上的被告与结婚证上的被告是同一人,故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龙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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