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踩入化锌池被截肢 交通设施公司未设警示标志被判赔

22.06.2016  15:36
   湖南法院网讯   (余 莉) 胡某受于某雇请前往某交通设施公司装运货物,胡某在公司工作人员装卸货物期间,下车休息并在附近走动,左脚不慎踩入盛有温度达455℃锌液的化锌池内,烧伤了双上肢、左下肢,行左小腿中段以下截肢手术,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全部损失共计620216.21元。

  于某与该交通设施公司是否均应就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胡某系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胡某要求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某在为于某驾车装货过程中受到损害,虽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但该损害系某交通设施公司造成,于某对此次损害并无过错。因此,被告于某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化锌池系某交通设施公司进行镀锌作业的设施,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施,某交通设施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化锌池设置护栏及固定的警示标志,未能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是导致胡某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案主要责任,故确定交通设施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为70%。化锌池内锌液温度达455℃,化锌池附近温度显然要高于胡某装货处的气温,按照一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日常生活经验,胡某在接近化锌池时应感觉到异常,并引起相应的警觉,做到必要的谨慎与防范,但胡某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应负本案次要责任,确定胡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为30%。遂判决某交通设施公司赔偿胡某434151.35元。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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