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飞石惹祸 法院判三方担责

01.12.2015  17:39
   湖南法院网讯   (雷晋荣) 在路边卖菜被汽车溅起的飞石击伤致残,日前,原告道县柑子园乡农民黄家全收到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吴某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38725元,施工单位道县某建筑公司赔偿60%,即77450元,原告黄家全自行负担12785元。

  2015年6月12日,原告黄家全在被告道县某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且尚处于养护期的公路上卖菜,被被告吴某高速驾驶的汽车溅起的飞石击中,造成原告黄家全八级伤残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道县某建筑公司施工后应清除路上障碍物,清除隐患,而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吴某驾驶汽车对事故的预见性认识不够,处置措施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黄家全在尚未修好的公路上进行蔬菜交易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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