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法院集中公开宣判15起危险驾驶案

29.05.2015  15:19
  湖南法院网讯  自从2011年5月1日起酒驾入罪后,车主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一些人以身试法。5月28日上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集中对15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

  2015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冷水滩区河东去往凤凰园,当行至凤凰路影剧院交叉路口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张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93mg/100mL,属醉酒驾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后,15名被告人纷纷表示对醉酒驾车害人害己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与家人一起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旁听人员也表示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对自己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会把“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传达给自己的亲属、朋友,做到文明饮酒、安全驾驶。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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