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检察院公开宣告2起不起诉危险驾驶案

23.06.2020  17:17
  “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6月18日上午,在宁乡市驾考中心驾驶员安全教育满分学习室内,宁乡市检察院检察官朱智勇、陈娟分别对周某某、吴某某2名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那么如何做到在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有效惩治醉驾犯罪?宁乡市检察院自今年始积极尝试将社会公益服务引入帮教工作的方式,来强化对醉驾犯罪的惩处教育。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周某某和吴某某两人经自愿申请,主动学习交通规章并担任交通劝导员参与为期2天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表现进行指导、监督、评分并出具评估报告,最终的评估结果将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之一。

  “让醉驾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目的是引导全体驾驶员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感,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对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一律依法从严办理。希望周某某、吴某某深刻汲取教训,也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够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朱智勇、陈娟在宣告会上警醒在场人员。

  “通过参与文明交通劝导,我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交通违法带来的可怕后果,我为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恼,今后,我一定要遵法,守法,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一个文明交通的劝导者和执行者,让更多人拒绝酒驾、醉驾。”听完检察官的训诫教育后,周某某、吴某某当场作出深刻忏悔。

  据了解,今年以来,为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宁乡市检察院在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过程中积极探索并完善“将社会公益服务引入帮教工作”的机制,在增强不起诉案件公开透明力度的同时,通过以案释法、训诫教育、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惩处时能真正受到教育感化,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编: 周薇       审核: 孙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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