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不能协议“买断”

08.03.2016  12:36
   湖南法院网讯   (钟玲 陈中伟) 百善孝为先,可湘阴的徐大等人却试图以货币形式协议“买断”赡养义务。3月7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子女拒不赡养母亲而引起的赡养权纠纷案,判决由儿女4人每人依次轮流到原告宋奶奶的住所照顾她。

  80岁的宋奶奶生育了两儿两女,徐大、徐二、徐三和徐四,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拉扯大,如今年岁大了,老伴已过世,已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四个子女便一起协商处理母亲的赡养问题。经过协商后,四姊妹在宋奶奶的住所签订了一个“家庭最终协议”,协议约定:“关于母亲的赡养,日常生活照顾、生病治疗护理、死后丧事操持、安葬等所有的一切,今签订家庭最终协议,由徐大、徐二、徐三每人一次性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各付给徐四2万元。今后母亲的赡养全由徐四个人承担,其余三姊妹均不再尽任何义务,均不再承担一切责任。并约定本协议为家庭最终协议,永不反悔”。

  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徐大、徐二、徐三将协议约定的2万元都交付给了徐四。徐四将原告接至自己家中照顾不到一个月,便因宋奶奶生病、在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不方便等原因,将宋奶奶送到老年公寓进行托养。但宋奶奶在老年公寓住了三四个月,因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在老年公寓居住,强烈要求回家由四个子女轮流对她进行照顾,但四个子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照顾母亲,宋奶奶无奈之下只得将自己的四个子女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徐大拿出四姊妹签的“家庭最终协议”,表示他已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2万元,买断了对于母亲的赡养权,对于母亲的赡养应当由徐四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他不再负有任何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徐二、徐三也均提出自己对该份协议的看法,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赡养方案。在开庭时四姊妹争执不休,恶语相向,宋奶奶则在一旁默默流泪。

  承办法官认为,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然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因在签订“家庭最终协议”后,徐四未依约履行对宋奶奶的照顾义务,将宋奶奶送至老年公寓托养,而其他子女以签订该协议为由亦不履行照顾义务,无法满足宋奶奶目前的基本生活需求。该“家庭最终协议”导致原告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无法实现,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徐大、徐二、徐三、徐四每人依次轮流到原告宋奶奶的住所照顾她三个月。

  判决作出后,宋奶奶的四个子女均服判,并已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顺序开始轮流到宋奶奶的住所照顾母亲。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父母含辛茹苦的把儿女拉扯大,做子女的也应当尽孝道。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以签订协议支付金钱的方式来买断!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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