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赠与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05.05.2016  21:09
   湖南法院网讯   (郭祥社)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作岀终审判决,维持耒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谢某、刘某与第三人谢甲、谢乙于2013年8月22日所签订的《土地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谢某、刘某夫妻在耒阳市农民街康富路建有一栋五层楼房(土地使用权面积113.88㎡)。2005年5月28日,原告黎某与被告谢某签订了门面买卖《契约》,约定被告谢某将其位于耒阳市农民街康富路约55平方米的门面地、门面及其附属结构以98000元的价格卖与原告,并约定被告必须在双方成交后为原告办好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交付房款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曾于2012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办好房产过户手续,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诺为原告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后原告撤诉,被告谢某、刘某才于2012年10月15日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亦于2013年3月11日取得了1层101号门面的房产权证。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门面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遭被告拒绝。2013年5月23日,被告谢某、刘某将其五层楼中的自有房产赠与其子即第三人谢甲、谢乙,并对《房屋赠与合同》在耒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门面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遭被告拒绝,又于2014年11月2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其门面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谢某、刘某早在2013年8月22日已与第三人谢甲、谢乙签订了《土地赠与合同》,两被告将整栋楼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第三人谢甲、谢乙,并于2013年9月4日在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将整栋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13.88㎡)变更到了第三人谢甲名下。由此,原告又于2015年1月29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谢某、刘某与第三人谢甲、谢乙所签订的《土地赠与合同》无效。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谢某于2005年5月28日所签订的门面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已按约付清了房款,被告也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即原告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涉案土地使用权应随房产权走,也即随房屋区分所有,对于讼争五层楼的土地使用权,该五层楼的所有住户各有其部分份额,都应成为房屋区分所有的主体。在房屋区分所有的情况下,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则由房屋区分所有的主体按份共有,这样便出现了由多个共有人共同行使一个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中的一人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共有物。本案中,被告谢某、刘某夫妻未经原告和其他住户同意,将整栋楼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其子即第三人谢甲、谢乙,处分了属于原告和其他住户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和其他住户的用益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鉴此,原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谢某、刘某与第三人谢甲、谢乙于2013年8月22日所签订的《土地赠与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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