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资源报头版头条】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12种情形予以追责

06.07.2016  13:39

   本报讯  (记者  彭小云  特约记者  肖欣  )为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各类园区、村(居)委会参照执行。追责对象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既包括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既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人员,也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办法》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实施机关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办法》详细列举了应予责任追究的12种具体情形:出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文件制度或者政策措施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违法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等,违规批准征收转用、占用土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行政审批存在明显不当的;违反国土资源出让制度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违反国土资源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不依法落实被征地对象社会保障政策,违法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的;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发生土地或者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监管不力,不纠正、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抗上级组织检查调查的;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或者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依法依规办理,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湖南省提出,对单位的追责方式有四种:包括责令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个人的追责方式七种: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湖南省强调,自《办法》下发后对因失职渎职导致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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