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对监管企业文明单位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30.03.2015  16:46

湘国资﹝2015﹞46号

 

各监管企业(控股、参股):

为加强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国资委对2006年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对“文明单位”实行奖励的意见》(湘国资〔200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监管企业文明单位实行奖励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5年3月16日

关于对监管企业文明单位实行奖励的意见

 

为鼓励先进,促进企业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湘办发﹝2004﹞16号)、《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党委〔2004〕23号)、省国资委《关于对“文明单位”实行奖励的意见》(湘国资〔2006〕2号)以及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考核﹝2013﹞1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就监管企业文明单位的有关奖励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立功受奖事项。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要求,取消“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主要领导申报记功”事项。

二、对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省“文明标兵单位”、省“文明单位”(含省“文明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企业全员按本人月平均工资(不含绩效工资)标准实行一个半月的工资奖励(不含执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人员)。

三、对获得省国资委“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含省国资委“文明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企业全员按本人月平均工资(不含绩效工资)标准实行一个月的工资奖励(不含执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人员)。

四、对监管企业执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业绩考核加分。分、子公司中执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由集团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参照执行。

五、对经复查予以黄牌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企业,除企业全员不得享受年度工资奖励外,该企业执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相应予以扣分。分、子公司中执行年薪制的企业管理人员,由集团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参照执行。

六、奖金来源:从本企业管理成本费中支出。奖金收入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有关经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7〕13号)和《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湘办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受到司法处理和违反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员工不享受该奖励。

八、本修订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6年印发的《关于对“文明单位”实行奖励的意见》(湘国资〔2006〕2号)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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