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贷款逾期未还 法院判决本人承担
29.10.2015 13:4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朱某的朋友王某因经营商店的需要,以朱某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朱某替王某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月利率10.5‰,约定还款期限2年,逾期罚息40%。到期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去朱某家催收贷款,朱某均以不是自己借款为由拒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缺席判决由被告朱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0400元。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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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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