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贷款逾期未还 法院判决本人承担

29.10.2015  13:49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石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帮朋友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朱某的朋友王某因经营商店的需要,以朱某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朱某替王某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月利率10.5‰,约定还款期限2年,逾期罚息40%。到期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去朱某家催收贷款,朱某均以不是自己借款为由拒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缺席判决由被告朱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0400元。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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