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贵重电子产品 切莫忘记保留“证据”

28.12.2015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张芳) 日前,原告左某将联通保靖公司沙水井营业厅诉至保靖县法院。左某诉称,2012年底,原告浏览被告三星公司官方商城网页时,被其宣传的三星GT-N7102型号手机参数所吸引,2013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联通保靖公司沙水井营业厅购买一台该型号手机。在该型号手机的广告材料中宣称,手机支持频段为WCDMA:850MHZ、900MHZ、1900MHZ、2100MHZ;GSM:850MHZ、900MHZ、1800MHZ、1900MHZ。但该产品WCDMA不支持850MHZ、1900MHZ频段,GSM不支持850MHZ、1900MHZ,存在虚假宣传,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2月28日三星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发出《三星GT- N7102产品资料变更申请函》,同时对官网相关参数进行变更。原告左某购机时间发生在三星公司更改相关错误宣传后,即2013年4月24日。被告三星公司对原告不构成欺诈。原告左某诉请理由明显与基本生活常识不符,作为电子产品消费者,一般应在商品购买前对实物外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描述的产品性能更为关注。原告购买商品、服务时,应谨慎,对商品性能,服务内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左某提供不出所购产品外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无法证实原告选购该款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原告左某与被告联通保靖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被告联通保靖公司已向原告左某提供了较长时间服务,履行合同期间,没有影响原告左某正常通信,故原告左某要求解除与被告联通保靖公司之间服务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提供不出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原告左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不仅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产品性能的要求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也反映了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贵重电子产品时,除了对商品性能,服务内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外,还要妥善保存好所购产品外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万一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也才能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有效的证据。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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