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举杯庆贺 醉酒驾车惹祸受刑

08.01.2016  16:06
   湖南法院网讯   (姚永飞 黎铁梅) 购买新车本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但酒后驾车就绝对不允许了。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17日,陈某买了一辆新车,为庆祝,中午召集王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席间两人都喝了白酒。晚上,王某、陈某与朋友到歌厅唱歌,期间两人都喝了啤酒。唱歌结束后,陈某驾驶刚买的车送王某回家,到王某家院内后,陈某下车上厕所返回小车旁时,王某已坐在驾驶员位置,与陈某抢着开车,随后,王某驾驶小车,陈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开车往鲤鱼江大桥方向行驶,车行途经鲤鱼江车站路金康华府小区工地路段时,因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刮撞到正在道路南侧通行的被害人黎某,造成车辆受损、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与王某及黎某的同行同伴马某一起将黎某送到医院救治,5月18日,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马某拨打了“110”报警。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到达医院后,发现王某、陈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当即提取了王某、陈某的血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王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定性呈阳性,定量187.99mg/100ml,属醉酒驾驶;陈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定性呈阳性,定量114.23mg/100ml,属醉酒驾驶。6月15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黎某无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两被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伤,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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