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万可追刑责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19.04.2016  10:16

  原标题:  贪污1万可追刑责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本报4月18日讯 贪污一万多元救灾款物,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受贿1万可追刑责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比如,根据《解释》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扶贫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他重点

  旅游、装修等都算贿赂

  在4月18日上午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进行解释。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数据

  去年全国审结贪污受贿案3.4万件

  2015年,湖南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66件1222人,其中原县处级67名、厅级18名,省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4万件4.9万人,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干部的13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判处罪犯24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