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利销售工业盐 黑心商户被判刑

19.12.2014  19:23
  湖南法院网讯  “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盐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三堂街镇经营批发部,主要经营食品、食盐等商品,已办理食盐销售许可证、营业经营执照。2013年上半年李某(另案处理)在陈某店里推销“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陈某询问是否为假盐,李某谎称该批盐来源于盐业公司,绝对不假,并承诺假一罚十。被告人陈某明知从盐业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食盐违反国家规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同意进行销售。不久,陈某从李某手中购买10吨“雪天牌加碘精制盐”,囤放在其仓库内,并先后售出该批盐6300.5公斤。2013年7月,盐务管理部门发现被告人陈某违规销售食盐后,当即在其仓库内查扣假“雪天牌加碘精制盐”共3699.5公斤。经益阳市盐务管理部门检测,陈某被查扣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不符合绿色食用盐标准,为工业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案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陈某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陈某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用非碘盐冒充碘盐在市场上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对其进行的社会调查评估,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盐是一日三餐不可或缺的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陈某等人却罔顾他人健康安全,把工业盐作为食用盐卖给当地群众谋取利益,最终自食苦果。在此也呼吁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盐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切不可因为贪小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者更不能为一己私利,制假贩假售假,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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