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处罚是否合法 公路局局长出庭应诉

20.07.2015  19:20
  湖南法院网讯  货车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货车作出的公路行政管理处罚是否合规?某矿业公司货车司机邝某、段某因不满郴州市苏仙区公路局治超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了法庭。7月15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撤销行政处罚案,苏仙区公路局局长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是苏仙区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审理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2015年5月10日,邝某驾驶段某的一辆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为某矿业公司运输硫化银货物到郴州。载货出发时,该矿业公司对其车货重量进行了过磅核实,其货物重量为28.14吨,加上车重量共重40.54吨,符合公路运输车辆载重标准。当车辆行驶至良田超载检测站时,苏仙区公路局治超办的执法人员要求邝某将车辆开至检测地点过磅检查,过磅结果显示“车货重量42.37吨,超限2.37吨,超限率为5.9%”。于是,检测站执法人员给邝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扣押了货车和邝某的驾驶证,并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邝某对检测站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6月4日,邝某和车主段某遂将苏仙区公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局撤销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求依法确认该局扣押货车和驾驶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邝某、段某误工费和营运损失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细节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悉,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苏仙区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积极落实新法的规定,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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