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7.2016  22:13
  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全面预防和减少农机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我局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领导岗位职责。
  一、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林同志,指导员:张贵平同志,常务副组长:陈友亮同志,副组长:陈德生同志、曹金平同志、周忠杰同志、陈百友同志、陈三国同志、周友明同志,成员:肖上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邹翻山同志、桂琼荣同志、各乡镇(街道办)农机站长(负责人)。
  二、明确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长: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指导员:协助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3、常务副组长: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4、副组长:负责联系乡镇(街道办)农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5、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6、成员:局监理大队两位成员协助常务副组长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农机站长(负责人)负责本乡镇(街道办)农机安全生产具体日常工作。
  三、领导具体联系各乡镇(街道办)名单如下
  陈德生同志:联系洪桥街道办、白鹤铺街道办、金桥镇、鸟江镇。
  曹金平同志:联系过水坪镇、归阳镇、河洲镇、粮市镇。
  周忠杰同志:联系玉合街道办、风石堰镇、白地市镇、马杜桥乡。
  陈百友同志:联系黄土铺镇、石亭子镇、官家嘴镇、城连墟乡。
  陈三国同志:联系太和堂镇、蒋家桥镇、步云桥镇、凤歧坪乡。
  周友明同志:联系双桥镇、灵官镇、砖塘镇、永昌街道办、四明山森林公园。
  四、工作要求
  组长、指导员:每季度带队下各乡镇(街道办)检查一次以上工作。
  常务副组长:不定期下各乡镇(街道办)进行督查,每个月开展2次以上工作。
  副组长:每个月下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工作一次以上。
  成员:经常性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好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各项职责。
  祁东县:农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倒查程序:
  1、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以上的农机事故;
  2、上级认为有必要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倒查的农机事故;
  3、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上级需要协助倒查的;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1、农机培训单位和有关人员;
  2、考试单位和考验员;
  3、检验机构和检验员;
  4、发证单位和发证人员;
  5、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施倒查:
  1、是否获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资质或是否不符合条件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手续;
  2、拖拉机培训单位是否按教学计划乖大纲实施教学,是否采用合格教练车教练或弄虚作假申请开班和领证手续;
  3、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不符合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条件的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4、是否违反《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考试程序和考试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考试、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或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就发证;
  5、否按规定审查档案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补证、换证业务;
  6、是否对有违法行为未经处理而擅自违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的行为;
  7、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转移、变更手续的和报废的拖拉机核、换、补发牌证;
  8、是否按规定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给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每年度是否按上级要求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
  10、在辖区内对农机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排查或需多方解决的是否向当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启动倒查时,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1、农机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乡镇、县逐级进行倒查;
  2、属重大农机事故,由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检验、牌证管理以及安全防范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倒查;
  3、属特大农机事故的报县市安委办或有关部门进行倒查。
  第六条  对农机安全事故实施责任倒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驾驶培训的责任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 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进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情形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情形。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较小、尚未达到处分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2、需要赔偿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入负责赔偿;
  3、纪律处分。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