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条例拟进行修订 转变“事后差错纠偏”模式

29.07.2016  18:33

  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对财政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为转变原来的财政监督注重“事后差错纠偏”的监督模式,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和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要求,草案结合日常财政管理工作,增加了日常监督内容。草案拟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分析预算执行疑点,排查预算执行风险点,并对违反规定程序调整预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预算收入,虚报、冒领、挪用、占用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草案还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债务高风险的下级人民政府进行风险预警,并对在预算之外举借政府债务、超过规定的限额举借政府债务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为保证监督的效果和威慑力,草案拟对监督措施与监督结果的运用作出规定。明确了3种监督措施,分别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被监督单位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财政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暂停拨付有关财政资金;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对被监督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同时,加大监督结果运用力度,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依据;被监督单位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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