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征集意见 非涉密财政资金应全公开

19.03.2016  09:29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征集意见

非涉密财政资金应全公开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3月18日讯 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除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财政资金都应当公开……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4月15日,民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电话:0731-89990712;传真:0731-89990712;邮箱:[email protected]

严控楼堂馆所等

建设支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对六个方面事项进行监督: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纠正隐瞒、虚列预算收支的行为,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涉密清单外的

所有财政资金都应公开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编制规定,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公开制度,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公开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预算公开工作的涉密信息目录清单。除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财政资金都应当公开。

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支出的评审监督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支出的评审监督,健全评审监督标准体系,完善评审监督方法,并将评审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明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