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18.09.2015  10:10

   

   

  湘人社发〔2015〕7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根据我省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统筹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规范待遇,认真测算,合理控制基金结余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项目、范围和标准,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要确保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偏低、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统筹地区,要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不符合降费率条件、生育保险费率高于0.5%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政策、待遇标准以及基金运行测算情况向统筹地区政府报告,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