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典当行审批及年审工作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09.11.2016  03:05

湘商流通[2016]11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典当企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19号)要求,经研究,对涉及典当行审批及年审工作中介服务事项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含变更、终止)


  申请人应委托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法定资质、有信誉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财务审计报告、出具验资证明和新进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受申请人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本人年检登记的有效资料(复印件)等。


  典当行设立(含分支机构)及股权变更,仍需履行验资程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银行中选择开设验资账户: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长沙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验资账户的开户行。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必须委托特定银行进行验资账户的开户服务。


  二、典当行年审


  典当行在年审中,应委托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法定资质、有信誉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财务审计报告。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本人年检登记的有效资料(复印件)等。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中介机构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