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

17.03.2015  20:06

  红网湘西站3月17日讯(团结报记者 谭必文)3月13日,记者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调整了部分业务政策。所调整的新政策执行时间自3月1日开始。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部分政策调整涵盖贷款、提取两项业务。

  一是对从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未贷款(家庭无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同时又符合现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享受“可提可贷”政策,即最高可按购房(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30%提取(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

  二是对第二次申请贷款的缴存人,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4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已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三是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屋损毁等特殊情况的缴存人,申请第三次贷款,在严格履行报告程序后可适当放宽。申请人可以按照损毁住房申请装修贷款,如果重新购买、建造住房,也可以申请购买、建造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

  四是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因购建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但不能超过其购建房总价。该中心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未贷款(家庭无贷款记录)的提取人,同时又符合现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账户余额全额(至百元数)提取。

  五是无房户租房自住的缴存人,可按年租金额和年缴存额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提取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目前在缴存地(提取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