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费进了谁的腰包? 律师:小区公共权属归业主共有

22.03.2016  23:52

   星辰在线3月22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 通讯员 文静) 对于小区居民来说,楼道、电梯、大门上的广告并不陌生,因为不仅随处可见,还时不时的换上新的。广告进小区需要业主同意吗?广告费又是进了谁的腰包呢?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度十大案例,其中一个就是“物管公司允许广告运营商在电梯等小区公共领域发布广告,收益最终该归谁的问题”。该案例显示,物管公司在楼道、大堂、电梯等公共区域内发布广告,先后收取费用共计26万余元。业主委员会以物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发布和经营广告,私自占有使用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这一案例为业主获得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广告收益提供了依据,但是,是否所有业主都可以依此获得广告收益呢?这些广告收益应当如何分配?业主主张广告收益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韩颖律师认为,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明确了广告收入属于物业服务资金,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广告收入进行处分;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通过前期物业合同进行相关约定,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公共权属归业主共有,业主对公共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韩颖表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广告收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韩颖指出,物业在公共场所做广告,应该征求业主的同意。广告收入可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由物业代为管理,但如何使用要征求业主的同意,而且物业公司对收入和支出均应进行公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若物业擅自引入广告或者将广告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广告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诉讼时由业主委员会向收取广告收益的物业公司提出。

  “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与广大业主息息相关,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对该部分收益的管理和分配应当清晰明确。”韩颖建议,业主可主动对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的使用和去向予以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