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色诱网友偷拍性爱视频 事后敲诈勒索

20.05.2016  12:06

  本报讯(彭孝林记者田志林)利用性爱视频和“陌陌”聊天软件色诱网友实施敲诈……近日,苍溪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史某、牟某、谭某、王某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年7月,女子谭某与被害人陶某相识,后与男子史某商量利用开房拍摄“性爱”视频,向陶某索要钱财。随后,谭某引诱陶某到苍溪某宾馆开房,并用事先与史某共同安装、藏匿在房间内的手机偷拍下二人的性爱视频。事后,谭某将性爱视频资料交给史某,并以此作为向陶某索要钱财的“把柄”。

  2015年8月,史某将谭某与自己的性爱视频进行刻录,并将其敲诈意图告知了朋友牟某,邀约牟某到一打印店打印性爱视频截图,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陶某。然后,二人多次采用发送手机短信或直接拨打电话等方式要挟、索要陶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陶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敲诈失败以后,牟某、史某、谭某在2015年9月向女子王某提议,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色诱网友实施敲诈。随后,王某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张某并相约到宾馆开房。进入宾馆后,王某通过发短消息方式将宾馆地址及房间号告知牟某等人,牟某遂冒充王某的丈夫,与史某、谭某一起赶到房间,威胁被害人张某并强行向其索要现金人民币3000元。事后,四被告人将该款平分。9月5日,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民警将史某、牟某、王某抓获,谭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

  苍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牟某、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史某、牟某、谭某敲诈金额为人民币43000元,被告人王某敲诈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遂根据四被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情节、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史某、牟某、谭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1年、6个月,并被判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