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投资为名诈骗180余万领刑13年
10.07.2015 12:2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被告人何平谎称其在国道107线耒阳段有修路工程,要被害人杨某某参与投资,杨某某同意后,何平以工程前期开支为名,于同年1月10日骗取杨某某2万元。为了让杨某某相信,2012年3月14日,何平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筹备投入107国道耒阳段,出资方杨某某前期投资40万元,如中标双方共同经营,利润除一切开支外各占50%。同天,何平以招投标需开支为名骗取杨某某15万元,2012年3月14日又骗取杨某某15万元。2012年11月的一天,何平告诉杨某某说耒阳段修路工程已中标,此后,何平以修路为由,多次催杨某某提供资金,至2013年6月,又陆续骗取杨某某112.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何平并没有参与107国道路耒阳段的竞标。
2013年3月,被告人何平伙同被告人冯某,以虚构的谭耒高速改建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钱财。同年3月至4月期间,何平以合伙承包该工程为由,持伪造的湖南省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耒高速改建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的收据等资料,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8万元,所得赃款由何平、冯某挥霍。2014年12月22日,冯某亲属与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先行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5万元,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平参与诈骗他人钱财价值1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冯某参与诈骗他人钱财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第二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平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诈骗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平、冯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何平、冯某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0.07.201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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