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股票发行注册制等答问

14.12.2015  09:55

  2015年12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证监会初步完成公司债券发行人首次现场检查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和证监会出台稽查办案十项禁令,通报证监会对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并回答了记者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问题。

  1、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施行注册制度,请问对于“两年”与注册制的关系如何理解?

  答: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在《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前,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二年。这里所说二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2、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证监会将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请问有没有实施的具体时间表?

  答: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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